根据我国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:一、广告代言人不得推荐没有使用过的商品;二、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;三、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广告代言人,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、证明的,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,并且受到行政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;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;三年之内不能够再代言广告。
邮 箱:624498445@qq.com
手 机:18710085077
地 址: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5号院内32号A座2层210
Copyright © 2021 世纪星梦想文化传媒(北京)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:京ICP备19036464号-2